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支付业务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 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贺会支付卡是江苏大贺会支付商务有限公司发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 大贺会支付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存储介质为磁条卡,按照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购买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大贺会支付卡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发卡机构约定,接受大贺会支付卡进行交易的单位。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有效身份证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件、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登记证书或其他能证实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明等。
第二章 购卡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买人,均可向发卡机构购买大贺会支付卡。
第七条 大贺会支付卡分为记名大贺会支付卡和不记名大贺会支付卡。单张记名大贺会支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大贺会支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第八条 申购记名大贺会支付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大贺会支付卡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登记。发卡机构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购卡的,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九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购买大贺会支付卡不得使用信用卡。
第十条 客户购卡资金全额打入江苏大贺会支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接收购卡、充值资金。备付金严格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备付金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江苏大贺会支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账 号:4301013019100260162
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光华门支行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条 记名大贺会支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大贺会支付卡的有效期三年,自购买之月算起;若超过有效期,卡内仍有余额的,可到指定地点办理延期一年手续。
第十四条不记名卡逾期的,收取逾期账户管理费:2元/张/月,自卡片逾期之日次月起扣取,直至卡内余额为零(若办理延期,则延期有效期限内不收取此项费用);记名卡无逾期账户管理费。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通过会支付网站查询售卡网点、客服电话、商户名录等。
第四章 充值、挂失、换卡与赎回
第十六条 记名大贺会支付卡可到发卡机构网点进行充值。持卡人办理记名大贺会支付卡或一次性金额1万元以上不记名大贺会支付卡充值业务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发卡机构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对于一次性金额5000元(含)以上充值业务的,不得使用现金。持卡人可通过在本发卡机构开立的实名网络支付帐户进行充值。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单张不记名大贺会支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记名大贺会支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高于5000元。
第十七条 不记名大贺会支付卡不挂失。记名大贺会支付卡如遗失,可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挂失。发卡机构向记名预付卡持卡人提供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两种挂失方式。持卡人通过电话办理卡片临时挂失手续。卡片临时挂失有效期为5天,5天后临时挂失自动失效。持卡人申请书面挂失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购买人的大贺会支付卡毁损无法交易的,可以携原大贺会支付卡,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发卡机构指定地点办理更换。
第十九条 不记名大贺会支付卡不赎回。记名大贺会支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大贺会支付卡及持卡人和购买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购买的记名大贺会支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手续。发卡机构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如购卡时采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销户,赎回资金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内。单张卡赎回金额在100元(含)人民币以内的,可以使用现金赎回。发卡机构按照规定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应当向持卡人免费赎回和所发的全部记名、不记名大贺会支付卡。
第五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要求购买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大贺会支付卡的,发卡机构有权暂停该大贺会支付卡的使用。
(三)发卡机构为购买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卡机构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买人同意。
(四)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大贺会支付卡受阻的,发卡机构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当书面或通过大贺会支付卡网站等提供大贺会支付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购卡协议、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卡机构应当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应在收到持卡人投诉、咨询或查询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发卡机构应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购买人的权利
(一)购买人享有按规定使用大贺会支付卡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购买人的义务
(一)购买人应当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大贺会支付卡。
(二)购买人未妥善保管大贺会支付卡,导致大贺会支付卡遗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购买人对大贺会支付卡因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大贺会支付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四)购买人不得在发卡机构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大贺会支付卡。购买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五)购买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在商户进行刷卡套现,若出现套现行为,应自行承担法律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若就本章程发生争议或者因使用大贺会支付卡产生任何诉诸于诉讼程序的法律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江苏大贺会支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2021年2月1日修订,自公告之日起正式实施。
总部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211号锦创大厦
售卡热线:400-885-9199
客服热线:400-885-9199
版权所有 © 2013-2021 江苏大贺会支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网站已支持 IPv6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